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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

2009年01月06日来源:中国农经信息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切实推进我市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市规划局日前编制出台《重庆市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对集体土地上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以及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提供法律依据。
一、规划许可条件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但不涉及下列情形之一:
1、拟建用地已进入国家征用程序的;
2、退让公路管理范围线后不具备建设条件的;
3、占用河道或位于常年洪水位以下的;
4、占用高压供电架空线走廊以及其它工程管线的保护范围的;
5、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
6、不符合经依法批准的村规划。
二、规划许可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
3、村委会书面意见(原件1份);
4、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原有宅基地范围证明(原件1份);
5、常住户籍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6、房屋所有权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7、拟建房屋所在地地形图或准确相邻关系图(原件2份)
8、有效的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限临界宅基地村民联合建房。原件1份,附电子文档);
9、联建协议(限村民联合建房,原件1份);
10、建筑设计方案图(二层以上的需提供设计单位资质,原件2份);
11、相邻方的书面协议(限需征求相邻方意见的住宅,原件1份);
12、消防部门的审查意见(限建筑总高度10米以上的住宅,复印件1份,核原件)。
三、规划许可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重庆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格可在各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
四、规划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五、规划许可决定机关
各区分局或镇人民政府。
六、规划许可程序
按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颁发、公布四项基本程序,由各区分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文件制定。
七、规划许可时限
同意受理之日起2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作出的,经决定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法定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八、规划许可审批注意事项
规划许可决定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应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的,须按程序进行公示、公开征询意见或听证。
九、规划许可证件的注销
村民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开工建设,且未申请延续的,发证机关可以依法注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十、规划许可的效力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在集体土地上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村民必须严格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的要求进行乡村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建设。否则,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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