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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发布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问题调查分析

2009年03月01日来源:内蒙古新闻网 

 ———农业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成果摘要(二)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解决影响制约农业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农业部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开展了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问题调研,提出了若干看法。调研结果摘要如下:

  一、必须长期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一)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由于双层经营体制的确立,农业生产快速发展,农产品供求于上世纪90年代末由长期短缺转变为总量大体平衡、丰年有余,农村经济发展进入了新阶段。实践表明,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

  (二)家庭承包经营在农业生产上一直有着突出的优势。家庭承包经营符合农业生产的自然性、季节性、区域性的特征,给了农民比较稳定的预期,调动了农民农业投入的积极性;给了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信心,有利于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和农业经济效率的提高。实践反复证明,农户家庭经营不是低效的,而是非常高效的,能够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

  (三)长期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决定的。人多地少,特别是农民多、耕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从短期来看,保障农户有一份承包地,农民就有了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从长期来看,即使城镇化率提高到50-60%的高水平,农民群体仍将是非常庞大的,而且仍将是农业生产的主体,现代农业建设仍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

  (四)长期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也是借鉴国际经验的要求。发达国家农业发展的实践表明,家庭经营仍是农业最基本的经营形式,只不过家庭农场的规模大小不同而已。如果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将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而减少农业生产投入,长此以往将势必影响国家的食品安全;若试图快速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将会出现土地兼并,必然导致大量农民失去土地,进而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必须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这个稳定完善的核心

  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关键是依法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坚持长久不变。现有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农村社会长期和谐稳定,也从根本上保护了农民利益,但同时需要妥善解决好新增人口对土地的需求问题和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及保障问题。土地承包涉及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土地调整往往会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和利益纠纷,不利于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实施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一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面发放到户。二是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调整、收回和流转农民承包土地的违法行为。三是对侵犯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当事人要追究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四是将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征地补偿范围。目前,法律没有赋予农民承包土地抵押权和参与企业入股权,是为了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从长远看,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属性应该更加显现。

  (三)加快建立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存在大量矛盾和纠纷的状况会长期存在。靠司法诉讼方式解决,成本高、程序复杂,实行纠纷仲裁是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有效方式。目前,开展纠纷仲裁试点的地方探索建立了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出台,必将加快建立健全承包纠纷仲裁体系,促进纠纷及时有效解决。

  三、必须抓好健全土地流转市场这个稳定完善的重点

  (一)依法维护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利益。要规范地方政府和乡村组织在流转中的行为,既正确引导又不强行干预,坚决防止和纠正不顾条件盲目下达流转指标和任务、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推动流转的错误做法。

  (二)加强流转规范管理。推行流转合同规范文本,争取尽早使用由省级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指导流转双方在充分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建立起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关系。积极开展流转合同鉴证,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帮助纠正。对以转包、出租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对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三)健全完善流转服务。建立流转服务组织,为流转提供有关服务,逐步建立完善流转服务平台,不断健全流转机制。从事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双方自愿接受的中介服务。要把开展流转规范管理与提供流转服务结合起来,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全面加强和改善流转管理与服务工作。

  (四)探索引导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整理的投入支持力度,改善生产条件,加大对种粮大户的扶持力度,为土地流转和实现多种形式规模经营创造必要的基础条件。近些年工商企业通过流转租赁农民承包土地经营,从实际情况看,多数地方没有引发大的矛盾和冲突。但从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的要求看,对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经营必须依法规范,不鼓励、不推动,因势利导,引导发挥其积极作用,限制和消除不利影响。

  四、必须坚持创新农业经营机制这个稳定完善的途径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需要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土地流转市场的基础上,不断创新农业经营方式。

  (一)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水平还比较低。应重点发展农资配送、农技推广、农业信息、农机作业等领域的服务,努力形成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导,经营性和社区性服务为增长点的新型多元化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适应农业专业化、标准化、市场化生产的需要。对现代农业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要给予财政支持。

  (二)把农民组织起来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开展联合与合作的成功尝试。应大力发展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各类农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其在服务农民、落实政策、对接市场等方面的作用,允许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和工程。这些组织为农民提供的各类服务,应在税费上给予优惠。

  (三)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基层农技推广体系不能适应新阶段广大农民对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服务的需求。应按照强化公益性、放活营利性、引导非营利性的原则,加快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在加强财政支持的基础上,加快改革公益性农业推广机构,形成对区域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公共科技支撑体系和农业科技创新的区域支撑平台。应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建立推广责任制度,创新推广方式方法。明确支持公共农技推广的政府职责,建立农技推广经费分级负担的保障机制。鼓励其他经济主体依法进入农业技术服务行业和领域。

  (四)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实现形式。近年来,原有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断弱化。应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务功能,应通过承包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方式改造集体企业,通过租赁、拍卖、兼并、联营等办法盘活集体资产。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积累、管理协调、资源开发、生产服务、技术信息、市场营销、质量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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