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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土地“动”起来!

2010年04月04日 来源:农村土地网 作者:王忠华

  怎样使原来的非农集体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利用,促使一部分闲置、半闲置及未被充分利用的土地实行资源整合并显现其价值。高效利用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合理调整用地结构,减少建设项目对耕地的占用,真正起到对耕地的保护呢?那就让我们的土地“动”起来吧!

  一、新型合作化。分散的小农经济活动力量单薄,如果不进行规模化、组织化、合作化的经济活动,就只能在生活温饱和小有积蓄的环境里兜圈子,永远不可能走上现代化发展之路。农村新型合作化道路不同于“集体化”,是在基层培育大批真正属于农民自己的合作组织,尽可能整合农村现有各种组织资源,如供销社、信用社、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各种新兴的专业合作社,还有农经、农技、农机、农资等基层机构,建成统筹信用、流通和技术三重功能的,贯穿县(区)、乡(镇)、村三级体系的农村合作组织。农民将分到自家的农地,与农村合作组织约定租金,租给农村合作组织,由农村合作组织发展规模经营(种植或养殖),农民年终参与分红。有的农民外出打工,有的农民则接受了农村合作组织反聘,成为农村合作组织员工,按月领取约定的工资。

  二、股份加合作。建立“股份+合作”的农地流转路子和“底金+分红+劳务收入”的农地流转分配方式。在与农业股份公司(龙头企业)签订生产合同时,村(组)成立合作社,村民以入股形式进行农地流转,以合作社为平台聚集农地,通过合作形式进行生产经营。这种土地“股份+合作”流转模式的运作、管理、经营和分配机制主要有四大特点,其一,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组)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其二,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农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其三,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其四,合作社实行按土地保底和按效益分红的方式。年度分配时,首先支付社员土地保底收益每股(亩)的金额,留足公积公益金、风险金,然后再按股进行二次分红。

  三、宅基地换房。所谓“宅基地换房”,即农民自愿以其宅基地按照规定的置换标准,换取城镇内的一套住宅,迁入城镇居住。原村庄建设用地进行复垦,节约出来的土地经整合后,除引进项目建设外,相当部分用于耕地保护和拆迁户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宅基地换房”模式尤其适合在城乡接合部实行。通过整村(组)农民集体整体拆迁、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农村宅基地)流转,在城镇建设集中回迁楼,村民可共同搬进新楼房。此种形式也适用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

  四、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针对农户因缺乏可供担保财产导致融资难问题,农村信用社(包括其他商业银行)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业务,发放农用贷款,农民利用贷款进行规模经营(种植、养殖)。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是用益特权的一种,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用于抵押贷款,是切实可行的。

  五、创新耕地流转模式稳定粮食生产。在市场经济活跃地区,出现“有地不种,想种没地”的现象,为解决此难题,实行耕地流转模式,实现粮田向种粮能手、村级集体、专业合作社集中,并实施全程机械化服务,不仅能遏止耕地抛荒现象,还能成功稳定粮食生产。其主要内容为农户把承包田有偿转包给大户集中经营,模式包括招投标式转包、“中转站式转包”和“中介机构合同转包”等三种。

  六、土地换社保。对失地农民采取货币形式一次性安置,这种方法虽然看似简单易行,但只能保一时,不能管长远。失地农民一旦将有限的补偿费用完,失去生活来源,马上陷入困境,给当地安定和政府增加了很大压力。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以土地换社保解除了被征地农民的后顾之忧,让他们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补助,真正把失地农民变成市民、产业工人的一部分,用制度切实维护失地农民的长远利益。(王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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