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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陵县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

2022年08月13日 来源:农交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实施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21〕3号),坚决遏止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不断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12万亩,产量稳定在5.3万吨以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关于粮食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守住耕地红线,聚焦粮食生产目标任务,按照“强监管、稳基础、提产能、保供给”的要求,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增量,扎实推进“两藏”战略落地,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强化科技装备支撑,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制度,确保粮食种植面积不减少、产能有提升、产量不下降,主要粮食品种自给率稳步提升,粮食生产基础更加稳固,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显著增强。

  二、重点任务

  1.科学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在坚守耕地红线、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基础上,明确耕地利用优先序,正确处理发展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的关系。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永久基本农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玉米等谷物种植面积,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油、蔬莱等农产品及饲草料生产。在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基础上,适度用于其他农产品生产,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

  2.严格规范永久基本农田上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殖水产、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或从事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活动,禁止闲置、撂荒永久基本农田。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上下衔接和政策调研,稳妥有序做好分类处置,坚决遏止问题增量。对已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按照“严格执法、积极引导、平稳退出”的原则,建立差异化的退出机制;属非法违规占用的,依法限期退出;对造成耕作层破坏的,依法恢复耕种条件;对在非优生区发展林果等特色产业的,率先退出;其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形的,坚持一事一议,逐步退出。属闲置、撂荒的,要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尽快实现复耕复种。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稻渔等立体种养,应当符合稻渔综合种养技术规范通用标准,不得破坏永久基本农田。

  3.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监管。严禁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严禁在粮食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严禁违规将粮食生产功能区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严禁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超标准建设农田林网。严格落实粮食生产功能区种粮属性,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定情况“回头看”专项行动,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种植非粮作物短期难以恢复,或不符合划定标准的,统筹做好剔除补划工作,确保数量划足、质量划优。

  4.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高标准农田、节水灌溉、水利工程、耕地质量提升等项目集中向粮食生产功能区覆盖,推进田水林路电综合配套,提升地力水平,建成一批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吨粮田”。对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及时“上图入库”,加强工程管护利用,明确管护责任,发挥工程效益。

  5.有序引导工商资本下乡。按照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引导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规范流转土地经营权,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支持工商资本到农村从事良种繁育、粮食加工流通和粮食生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发展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强化租赁农地监测监管,禁止工商资本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的“非粮化”行为。

  三、保障措施

  6.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县政府将耕地保护、粮食面积、产量等指标列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提高粮食生产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考核指标权重。各镇办要切实承担起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将粮食生产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县经发、教科体、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统计、商务等部门结合职能分工,落实好支持粮食生产保障的各类政策,切实强化粮食生产、流通、收储、质量安全等保障措施。

  7.强化耕地种粮情况监测。建立健全耕地种粮情况监测评价系统,开展耕地种粮情况监测监管。各镇办要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对摸排的存量问题,从实际出发,分类稳妥处置,不搞“一刀切”,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县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耕地“非粮化”情况通报机制,定期对粮食生产功能区、永久基本农田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实行信息化、精细化管理,及时更新电子地图和数据库。

  8.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完善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于2021年4月底前完成问题排查摸底,将有关落实情况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重点任务、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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