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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收到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申请,规资局不能转交他人处理

2021年07月02日来源:网易号

  一、基本案情
  2019年7月6日,甘某云、杨某明、杨某、杨某芳作出《申请书》,申请被告对x规资局、x县整治中心超过批准面积实施征收、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申请书》及证明x规资局、x县整治中心违法占地行为的相关材料于2019年7月10日经邮寄送达给被告。2019年9月3日,被告通过电话告知原告杨某芳委托代理人其反映土地违法的材料已经收悉,现正在对该案进行调查等。

  2019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杨某芳等人作出《复函》,载明:你们反映原x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原x县土地征用储备整治中心在x街道x村1、2组超过批准面积实施征收、占用土地等有关事宜来信收悉。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地实施系区县人民政府法定职责”的有关规定及“属地管理”原则,已转x县人民政府核实处理。
  同日,被告向x县人民政府作出《x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x县甘某某等人来信反映有关问题的函》,载明:你县甘某某、甘某云、杨某明、杨某、杨某芳等5人来信反映原x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原x土地征用储备整治中心在x街道x村1、2社组超过批准面积实施征收、占用土地等有关事宜,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地实施系区县人民政府法定职责”的有关规定及“属地管理”原则,现将来信人反映的有关材料转你县按有关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并做好相关政策解释和稳定工作。该函于2019年9月20日直接送达至x县人民政府。
  二、原告观点
  2010年1月,x规资局、x县整治中心依据x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x街道x村1、2社农村部分集体土地的的公告(以下简称x号文件”),以四原告所在村的集体土地已经被批准征收为由,由x县整治中心与四原告分别签订了《征地房屋、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拆迁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征地补偿协议)和《征地农转非住房统建安置协议》(以下简称征地安置协议),导致不属于“x号文件”征收红线范围内的四原告承包的集体农用土地和宅基地房屋被征收的实际结果,造成四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到严重侵害。
  四原告认为,x规资局和x县整治中心少批多占,超出“x号文件”批复范围57.1525公顷耕地的非法征收行为违反规定。四原告申请被告依法对x规资局和x县整治中心超过批准面积实施征收、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回复四原告。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收到被告作出的《复函》,称“已将来信材料及请求事项转x县人民政府核实处理”。
  三、被告观点
  本案中,2019年9月18日,被告作出《复函》,并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给四原告,被告依法履行了法定职权职责,程序合法。被告收到《申请书》后,已按照规定进行调查,作出《复函》并依法送达给四原告,被告将相关请求事项转交并致函x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并做好解释、稳定工作,符合相关规定。
  四、庭审意见
  被告市规资局作为x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全市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行政职责。被告作出的回复系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本案中,四原告向被告提出的申请为“对x规资局、x县整治中心超过批准面积实施征收、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回复申请人”。
  被告收到该申请后,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实施系区县人民政府法定职责”为由将本应由被告履行的法定职责交由x县人民政府核实处理,同时向原告作出《复函》,系适用法律错误。在四原告的申请中虽然有“实施征收”的字眼,但被告不能以“实施征收系县人民政府的职责”为由将四原告的申请转交给x县人民政府处理。
  五、法院判决
  撤销被告作出的复函,责令被告查处后重新作出行政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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