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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7亩3分地 教师状告村委会

2009年09月20日来源:半岛晨报

  9月15日上午9点半,宫老师本应该在村小学给学生们上课,她却坐在了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庭里,坐在她对面的是村委会主任和3位同村村民,双方争执的焦点是:宫老师的丈夫和一双子女都是“农转非”了,之前耕种的土地还能否继续耕种呢?

 土地纠纷:状告村委会一审败诉

  宫老师是庄河市荷花山镇河东村小学老师,其丈夫王某一直在家务农。这起官司还得从11年前说起,1998年3月20日,根据家庭农业户口人数,河东村村委会与王某签订了一份耕地承包合同,约定将7亩3分1厘耕种土地承包给王某经营,双方约定承包期为30年,同时约定如遇人口变动,5年一小调整。

  1999年10月,根据国家政策,宫老师的丈夫及一对儿女转为非农业户口。 2002年,河东村村委会根据辽宁省、庄河市的文件规定,收回了包括王某3口在内的“农转非”人员承包的土地,将收回的地又交给王某代耕。

  但直到2008年,土地一直由王某耕种,王某称他手里一直持有有效期30年的土地承包证。2008年,村委会将王某所种的耕地分给了4户农民,王某称对此并不知情,在2008、2009两年,先后有3户农民因为要耕种所分的土地,与王某发生了纠纷,甚至有人到田里将庄稼点火焚烧。

  2009年,王某一家将村委会和同村3位村民告上了法庭。今年6月20日,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以实际行动接受和承认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调整,判决王某败诉。

村委会:他们不具备承包资格

  不服一审判决,王某和宫老师起诉至市中院。 15日法庭开始审理此案。 52岁的宫老师说,大连市人民政府1996年10月颁布的《关于稳定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若干意见》规定,新一轮土地承包,对教师子女“农转非”后尚未就业的,要保留承包份。宫老师21岁的儿子目前在大连市内一高校读大二,女儿于去年大学毕业,但未就业,“如果抽回口粮田,我们的吃饭问题怎么办呢? ”根据大连市的这一规定,宫老师认为至少儿女的那份土地是不应该被收回的。

  河东村村委会提出,1999年1月1日生效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方必须应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而1999年10月,王某及其子女3人转为非农业户口,同时丧失了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因此无权继续承包。

  宫老师还认为,根据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该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我们是1998年3月20日签的合同,5年一小调整,也应该是2003年3月20日,正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村里2002年就调整我们的土地是不合法的。 ”宫老师还拿出户口本说,他们一家的户口都没有“迁入设区的市”,因此有权继续承包。此案法院当庭没有宣判。 记者来庆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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