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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种养大户可名正言顺建造设备房

2009年07月15日来源:温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 张睿 报道组 李敏 陈晖) 昨天,乐清市出台了审批农业生产设施配套用地的政策。当地伊新农机服务站负责人徐秋艳立马表示要照着政策申报,因为这样,她的农场就无须租用别人房屋,在自家流转地里就能名正言顺地建起设备管理用房。

  在该政策出台前,很多像她这样的农业经营大户,到了雨天没地方晒稻谷,晴天露天堆放万一来场暴雨想收都来不及;购置的各种农机具,只能露天停放,日晒雨淋。有的即使建起了配套用房,也成为占用农田的违章建筑。归根结底,是因为针对农业生产设施配套用地的政策不明晰。

  乐清成为我市第一个为解决这些问题而探索出台实施细则的县(市、区)。能申报农业生产设施配套用地的对象,必须是连片经营土地面积在30亩以上,承包土地或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并签订规范土地承包或流转协议的规模农业经营主体,包括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农场和农业企业等。

  这些申报的土地,不能改变土地用途,必须用来建设农业生产用的仓库、冷藏库、生产管理用房、加工场、晒场等。该市提倡大户们多用山坡、边角料地等非耕地和未利用地来申请设施配套用地。如果建设管理用房等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也不能破坏耕作层,还要事先提供施工方案并通过评审。占用林地的,要先征得林业部门许可。

  现在,徐秋艳的600亩种植基地,允许最多申报10亩耕地作为设备用房。当地这一新政策还分档次实施:连片经营土地30到50亩的,生产设施配套用地占用耕地不能超过2亩;51到100亩的,不能超过3亩;101到200亩的,不能超过4亩;200亩以上的,不能超过2%,并且最大上限是10亩,占用基本农田的,不能超过5亩。

  在申报流程上,徐秋艳要先准备好打算建设备用房的地块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土地承包(流转)协议,填好《乐清市农业生产设施配套用地鉴定申请审批表》;拿着这份审批表到设施配套用地所在村委会初审,再到所属乡镇审核,最后交到乐清市农业局。今后,一旦她建起设备用房,将由该市农业局和国土资源局共同对所占用地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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