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土地信息
农村土地网> 法制时空> 以案说法

16户村民草场缘何被村委会收走?

2009年07月15日来源: 内蒙古晨报

本报(记者杨雨超)“本来是分给我们的草地,可修铁路征地时却被村委会收回,村委会的做法我们无法接受。”日前,呼市玉泉区小黑河镇新胜村村民王宝平等人来到本报反映,称该村16户村民草场被村委会收走了。

村民:草地被村委会收走了

  据村民王宝平介绍,今年3月份他接到村委会通知,称有一段新修的铁路要通过新胜村,他的4亩草地被占用,铁路方面在村委会的协调下与被占地村民达成初步意向,铁路向农民每亩地补偿25000元人民币,具体事宜进一步协商。

  几天后,村委会告知王宝平等被占地村民,村里的草地都由村委会收回管理,铁路占地补偿与他们没有任何关系。王宝平等人傻眼了,这分到自己手里20多年的草地咋就让村委会说收就收走了呢?

  据另一户被占草地的村民段润维介绍,1981年,新胜村村委会就将草地分给了村民,村民前五六年是各自看管自家的草地。

镇政府:分过草地但无合同

  针对村委会收回草地一事,记者采访了新胜村党支书杨亮亮。杨称,对于村委会收回草地一事,小黑河镇已做了相关调查,具体情况可向镇里打听。随后记者又联系上了小黑河镇田副镇长。

  田副镇长表示,针对此事,镇政府专门出台文件拿出了处理意见。记者在该处理意见上看到,镇信访办经调查,1978年(村民说是1981年)新胜村确实给村民们分过草地,当时村委会没有台账,也没有和村民们签订承包合同,只是分给村民们打草。村民们分到草地后打了1至2年的草,后来由于村民们分的草地基本不长草了。从那时起村民们再没有打草,也没有人去经营管理。

  依据《土地管理法》、《草原法》和《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承包经营草原,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积和等级,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违约责任等。根据上述规定,没有签订合同的还归村集体所有。

  处理意见说到,本着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建议新胜村应召开全体村民大会,让村民们自己表决。

 律师:先确权再确定补偿

  新胜村的这种分配草地的方式究竟是不是一种承包?记者就此采访了呼市农牧业局经营管理站一鲁姓工作人员。他说,按照当时呼市的状况,只有玉泉区辖区内有一小部分草地,所以在分配时建议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台账分配,并未像耕地那样签订文本合同。鉴于这种情况,新胜村的草地分配方式也应视同为承包,村民享有草地的经营权。具体情况应有当地政府进行确权认定。

  内蒙古元信律师事务所马小峰律师建议村民收集证据,包括分配草地的台账、会议纪要、村民证言证词等,进行权属确认,只有认定了草地的权属,其征用的补偿应该归谁就一目了然了。

编辑:陈克显

相关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