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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收回发包土地 农业合作社成被告

2009年06月03日来源:法治快报

日前,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新州镇含山村第四农业经济合作社作出的将一农户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调整的决定无效;判令第三人退出侵占农户的承包田,交由原承包农户耕种。

黄乜娥是新州镇含山四社社员,她家有3个子女,共4口人。1985年进行第二轮联产承包责任制时,社里将4块面积共计为2.91亩的土地发包给黄乜娥家耕种,这4块土地登记在黄乜娥的《耕地承包证》中,承包期限30年。1990年11月份,含山四社以黄乜娥3个小孩已转为非农业人口为由,决定将她承包的其中面积1.6亩的田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后由本组村民王志武耕种收益至今。黄乜娥多次反映无果后,将合作社诉上了法院。

法院认为,在第二轮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含山四社将土地发包给黄乜娥家耕种,并且黄乜娥取得了《耕地承包证》,其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根据物权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在黄乜娥承包期内,由于没有证据证明其及3个小孩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故含山四社将黄乜娥面积l.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调整的决定无效。王志武在未经黄乜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耕种她合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依法应停止侵占。据此,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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