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农民对土地的逐渐重视,因土地而引起的纠纷在急剧增加,因土地纠纷上访的频率和人数也在迅速上升,其中越级访也常常发生,使得农村土地纠纷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避免纠纷的发生和调处好纠纷,已经成为基层干部的一项重要工作,处理的好坏与否对农村社会稳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土地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物质基础,这种自然资源是农民的“命根子”。农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农村福利性质,无论男女长幼,人人有份,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民事权利。在当前形势下如何更好地保障农民的这一根本权益,从而进一步稳定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农村的长治久安,对于农业的发展稳定有着极其深远的意义。
农村土地纠纷的日益频发和严重,要求基层干部必须沉下心来,认真学习和研究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全身心地扑在这一工作上,才能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工作发展的要求,才能确保土地的稳定,人心的稳定,社会的稳定。笔者在近年来通过接待和处理农村土地纠纷上访,通过走访群众,通过与村干部座谈,对诱发土地纠纷产生的时代背景、原因以及如何妥善解决作了一定的思考,形成了一些粗浅的认识和见解。现赘述如下:
一、产生农村土地纠纷的时代背景
(一)由于取消了农业税和“三提六统”后,种地的负担大大减轻。用农民的话说就是“ 种地开始变得划算了”。
(二)由于粮食直补等惠农政策的落实,经营土地除土地的产出之外,还能得到一定的补助性收入。就笔者所在的县来说,从2004年开始时的每亩粮补4元,一直到2008年35.8元、今年的35.3元。特别是今年又增加了玉米补贴10元/亩(2008年是每亩地按5斤种子计算,每1斤种子补贴2元),水稻补贴15元/亩,更是大大提高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这当中有一部分因土地纠纷上访的农民不为种地,就为得到补助性收入,从而主张土地的权利。
(三)外出务工返乡的农民,就我县来讲,很大一部分集中在建筑行业和煤炭行业。由于受全球金融危机大环境的影响和蔚县7.14矿难后煤炭行业面临整合小环境的影响,致使众多民工和矿工无活可干,纷纷回村。返乡的农民工由于没有了占家庭收入很大比重的打工收入,从而回村后将注意力转到土地上来。
(四)由于经营土地可以得到较为划算的收入,又加之一定的规模经营,致使在农村土地流转十分普遍(尽管很不规范),而通过流转产生的收益,使得农民纷纷主张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希望通过流转得到收益。
(五)近些年来,由于修建高速、铁路以及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土地被征占也常常发生。而由于土地被征占获得的可观补偿费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讲,可以说是实现了土地效益最大化,使得农民对土地的重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
二、农村土地纠纷发生的原因
(一)无法可依,管理混乱。众所周知,《农村土地承包法》从2003年3月1日起才执行,而在这之前,一直没有一部法律来规范农村土地在这么长的时代变迁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从而导致土地管理者特别是村级组织跟着感觉走,盲目管理,很多问题不但没解决,反而被压制、升级,等到现在纷纷暴露出来,成为土地纠纷。其问题主要表现在:1、收回和处置农户的承包地不当。主要是在收回和处置多年外出的农户的承包地、举家迁到小城镇的农户的承包地、五保户的承包地、外嫁女的承包地、离婚后女方(嫁到异地)的承包地上与政策规定不相符合。2、处理村集体可掌控的土地上(主要包括村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和按政策收回的承包地)缺乏透明度。表现在处理上,缺乏村民代表商议,缺乏公开的程序,缺乏合同或协议。3、对于开垦的荒地和开垦的撂荒耕地一直以来缺乏管理。现在,村里要收回或发展集体经济或要归还给原承包户耕种,从而产生纠纷。
(二)有法可依,宣传失位。《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的时间较晚,又加上宣传不到位,致使众多的镇村干部对这一法律根本不熟悉,更别说自觉运用法律来解决土地纠纷和指导各种流转行为。
(三)土地权属不清。主要表现在:1、农村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到位;2、在发包过程中对于地块四界的界定不准确而造成权属不清。
(四)土地流转无序。由于从来就没有出台过在土地如何流转、如何办理手续方面的具体政策,所以农户在土地流转中少数手续不完备、多数为口头约定,更别说签定土地流转合同和备案(当然也无处备案)了。这种无序流转引发的纠纷较多,主要表现在:1、土地增值后,承包户要求收回已流转到其他农户的土地,由于是口头约定,不但无合同,而且无公证人,从而出现了一个要收回,一个不给的局面。村里协调不成,矛盾上交到镇。2、税费改革前,许多农民由于嫌负担过重,其中一部分农民便通过和村干部口头约定退了地,现在要求收回土地 ;另一部分农民和村里签定了退地协议书退了地,现在也要求收回土地。3、由于土地流转无手续,致使土地被征用时,因补偿费分割也产生了纠纷。
(五)调处不力引发纠纷。主要表现在:1、对发生的纠纷不予理睬,或者压制矛盾,导致小事变大事,矛盾升级。2、对法律和政策不熟悉,,不是无处下手就是没有依法处理,信访人不服的。3、处理方法简单,不是一个“脱”字了之,就是一句话“我解决不了,你找上边去吧!”
三、关于如何解决的三点思考
笔者在调查研究中发现,要想解决好农村土地纠纷,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必须在政策上予以明确,在措施上做到狠抓落实,只有这样做了,才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才能促进农村土地纠纷的更好更快解决。
(一)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常常发现农民的一轮土地承包合同有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不相符合的情况,而且不是个别现象,有一定的代表性,这是在处理土地纠纷当中一个避不开、绕不过的敏感问题,必须正视。如何解决?首先我们要记得,1999年进行二轮土地承包中有这样一个明确的政策,那就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意思是指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是一轮土地承包合同的顺延,并没有打乱原先的承包状态重新发包。其次再来看看下面这三种情况:1、地亩数一致,地块发生了变化。这种情况多半是为了方便耕种调了地,应当予以支持,以二轮合同为准。2、二轮合同与一轮合同相比,地亩数增加了。这种情况当中的承包户不是村里的强势户就是与当时的村干部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而导致的地亩数增加,而增加的地块往往是好地。出现这种情况,应当收回多种的土地。3、二轮合同与一轮合同相比,地亩数减少了。这种情况当中有的是承包户在外打工或者有别的经营性收入,对土地不重视,或是主动要求减少的或是被动被减而当时默认的;有的是因为承包户家中因人转非而导致土地减少的。出现这种情况,如果村集体有地可补地,如果无地可补可优先考虑流转用地。
(二)尽快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县里应当统一印制各种标准的土地流转合同范本,由各乡镇成立专门机构,限期让农民办理土地流转合同,逾期不办理的,流转的土地一律应由原承包户经营。应大力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与服务,严格执行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一个允许”和“三个不得”的要求,尽快实现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对农村土地进行摸底调查。在摸清土地现状的同时做好三件事:1、查看承包农户的土地是否与合同及证相一致,多种的土地务必收回。2、收回所有开垦的荒地,统一由村集体组织发包,原开垦农户对原开垦地块享有优先承包权。3、收回所有开垦的撂荒耕地,原承包户要求耕种的,应当由原承包户经营。
如此做来有以下几大好处:
(一)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这个基础制度。
(二)能够彻底搞清各村土地现状,可以让镇村干部心中有一笔明白的土地账,知道自己到底有多少耕地,农户承包的有多少,村集体可掌控的有多少。
(三)有利于土地流转,便于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发展“两高一优农业”,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四)除可以酌情考虑(应当由村民会议研究决定)解决新增加人口用地外,还可以通过发包集体可掌控土地来增加集体收入,提高村集体为民办实事的经济能力。
以上是笔者对于如何解决农村土地纠纷所做的一点不成熟的思考,肯定有浅薄甚至谬误之处,敬请大方之家给予批评指正。至于本文中有些部分是吸取了网上部分文章后所写,如有雷同或相似之处,垦请谅解,不要追究,在此谢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