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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下发《通知》:闲置地2年不用将收回

2009年04月07日来源:兰州晚报

日前,甘肃省政府下发《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通知》指出,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超过2年不使用的闲置地将依法予以收回。

  土地闲置两年以上要依法收回

  《通知》规定,对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后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面积不足总面积1/3的,或已投资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的建设用地,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开发建设。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已闲置2年以上的,要依法予以收回。对停产2年以上,难以继续生产或转产企业的用地,要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安排使用。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

  《通知》指出,新增建设用地,要优先安排用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招商引资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等。新上的建设项目,首先要利用现有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严控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迁址

  《通知》还指出,要引导农民新建住宅向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废弃的“空心村”和闲置的宅基地等进行整理、复垦。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迁址,确需迁址的,对原有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原批准机关或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及时收回并依法重新处置。

  《通知》还要求:新开工建设的城市主干道路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和游憩集会广场面积,小城市和建制镇不超过40米和1公顷,中等城市不超过55米和2公顷,大城市不超过70米和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游憩集会广场面积不超过5公顷,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应有专项说明。各类开发区要严格控制房地产开发和大规模商业零售等项目用地,凡新开发的建设区域,除道路等基础设施外,其工业用地比例不得低于70%。 /记者方言

【编辑: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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