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农村土地入市对农村经济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农地入市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本文通过对农地入市进程中,土地使用者、政府和农民三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分析,各方实现多赢的可能性,并得出最后的结论:在三方利益的博弈过程中最大的牺牲者是农民。
关键词:农地入市;博弈;利益分配
随着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的全面推进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现行农地入市制度弊端日益显现,并且由此引发一系列问题。农地入市问题是随着我国变无偿、无限期划拨使用土地为有偿、有限期,实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我国现行的农地入市制度是一种农地间接入市制度,即只有国有性质的土地才能进入非农建设用地市场,而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的另一种形式—集体所有土地若要转变为非农建设用地,其合法途径只能通过国家征用,变集体土地为国家所有,然后国家以挂招排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有限期地让与土地使用者。这种建设用地中产权歧视的最直接后果就是集体土地中存在大量的“灰色”市场——集体土地的私自流转、自发入市。同时,剥夺了宪法赋予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的权利,造成土地收益流失,刺激地方政府在土地上做文章,以地生财和土地财政在各地大兴其道、屡禁不止。
面对农地入市存在的诸多问题,国家有关部门一直寻求破解难题,上个世纪90年代在苏州、湖州、古田、安阳、芜湖等地进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随着农地入市问题愈演愈烈,作为我国改革前沿的广东在此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于2005年10月1日颁布实施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允许省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无须经过国有征收程序,可以直接进入土地二级市场流转,即在遵循现行农地集体产权的基础上,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并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2006年国土资源部发布52号文(《关于坚持依法依规管理节约集约用地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通知》)提出集体非农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这些办法的出台突破传统经济模式局限,打破“非经政府征地,任何农地不得合法转为非农用途”的传统,农地可直接入市,是一个大胆尝试,意味着征地制与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直接入市制并存的新时期到来。
1、农地入市进程中的利益分配现状
我国目前状况是政府在征地过程中一手征用农地,将其转为国有土地,另一手则出售这些土地的建设使用权。政府征用土地是发展工商业,支付给农民的补偿款却按农业产出计算,而土地在这两种用途下的产出可谓天壤之别。正是在如此的农地入市制度下,地方政府享受了农地转为非农建设用地的大多数增值收益,开发商也谋取了高额利润,唯独农民成为输家,在一高一低的剪刀差下,农民并未分享到地价上涨所带来的红利,仅得到少量土地征用补偿金。据国研中心调查显示,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5%-10%;城市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各类城市房地产公司、开发商等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另据学者估计,农民在土地收益上已为城市化贡献近30万亿元。可见,现行的农地入市制度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如果农村土地直接入市的政策一旦解禁,这将是一项产权改革,也就是说不可避免出现各方利益的博弈。农地入市涉及农民、地方政府与开发商三个利益主体。理论上政府不应成为一个利益主体,但现实中地方政府也是博弈一方。因为农村土地直接入市流转将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地方政府征地权利的丧失和财政收入的缩水。所以在农地入世的进程中,地方政府为了追求自身的业绩,财政收入最大化,同时为了当地的经经发展,就会积极采取一些措施来瓜分农地入市所带来的效益。如:制定征地补偿标准,亲自参与农民进行土地交易。或者直接运用国家机器强制执行交易合同。土地入市的农民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就成为博弈过程中最大的“牺牲者”,最后博弈的结果土地入市的农民失去的就是地方政府巨大的收益来源,也就是土地使用者利益来源。
2、农地入市进程中收益分配的博弈分析
农民、地方政府及土地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博弈中,农民以最基本的生存利益为目标,地方政府以保持社会稳定和财政收入最大化为目标,土地使用者以能够低价获取土地,实现商业价值最大为目标。
2.1土地入市中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利益博弈
地方政府对土地入市的农民有两种情况:参与农地入市后,对农民的补偿和社会保障制度合不合理;同样农民也有两种情况:对补偿和社会保障满意还是不满意,即满意就同意政府参与,否则就不同意,直接与土地使用者交易。
农民土地入市后,即农民失去自己的“铁饭碗”,这个时候只有给农民更好的“饭碗”来替代,若土地入市的价格和土地入市后的社会保障以及农民自身的利益没有受到充分的保障,农民就会反对政府参与农村土地入市,直接采取跟土地使用者谈判的行为。为此,假设农民在土地入市前的收入为n个单位,地方政府的收益为0个单位;若直接与土地使用者交易的收益为m个单位且m大于或者等于n,地方政府的收益依然为0个单位;若地方政府采取合理的令农民满意的社会保障来参与农地入市的方式,农民就会同意政府参与农地入市,此时假设农民的收益为y个单位,并且y大于或者等于m,此时地方政府的收益为x个单位(x>0),上述博弈分析如下表所示。
表1农民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博弈
上述博弈中的纳什均衡为“合理,同意”。但是它的出现是以农民的权利得到充分的肯定,地方政府必须以谈判方式解决是否参与农地入市的问题。但是在我国,土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农民的产权问题没有充分的肯定,若地方政府为了财政收入的最大化为目的以强制手段参与农地入市,不以合理的社会保障方式参与,来分配土地入市所带来的经济效益,而此时的政府效益肯定大于y个单位,而农民的收益肯定少于x个单位,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导致农民与地方政府的对抗升级、矛盾不断加深,最终致使社会保障变得无效,还会影响社会稳定。{Npage}
2.2农民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博弈
在土地入市的进程中,农民有与土地使用者面对面议价的权利和机会。土地使用者在博弈中有两种选择:在本地投资或者到其他地投资;同样你们有三种选择策略:以市场价格出让土地、以高于市场价格出让土地及以低于市场价格出让土地。若农民以高于市场价格出让土地,则土地使用者转移到其他地方投资,此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的收益为e个单位,农民的收益为原始收入n个单位,若土地使用者留下来投资,农民的收益为h(h>n),土地使用者的收益为i(i<e)个单位;若你们以正常价格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者选择留下和转移投资的概率都是50%,留下和转移投资的收益是相同的,假设此时农民的收益为d(d>n)个单位,土地使用者的收益为b(b>e)个单位。若农民以低价出让土地,土地使用者留下来投资,假设这种情况下,土地使用者的收益f(f>c)个单位,农民的收益为g(g<d)个单位,比高价和正常价出让土地的收益都小,很显然农民不会做出这种选择。由此,土地使用者与农民之间的博弈矩阵如下表所示。
农民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博弈
从上述的博弈分析可知,在此博弈中,仅有一个纳什均衡为“正常价,留下”,也就是说土地使用者面对市场和农民的的利益,不能达到最大收益f;同时农民也不能达到最大收益h。最后为了彼此的收益最大化,在博弈的过程中只能以市场价(正常价)交易。但是现实交易中,由于市场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土地有很大的增值空间,这些土地使用者比农民更有优势,更能掌握土地的市场最新动态。最终农民土地出让后,会发现原来自己的土地所带来市场的效益比自己卖时的价格高出了很多倍,农民便会后悔,最终会引起农民与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矛盾激化。
2.3土地使用者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土地使用者与政府之间的博弈在于政府是不是直接参与农地入市的过程中去,因为地方政府如果不参与这项工作的话,土地使用者为了自己的利益拿到地的成本大大的减少,可以直接与农民谈判交易。同样在这次博弈中土地使用者同样也有两种情况:转移投资或者留下投资;政府也有两种情况:直接参与农地入市或者不直接参与农地入市。若地方政府不直接参与入市土地的交易活动中,土地使用者的收益为b个单位,地方政府的收益为0个单位。若地方政府参与入市农地的交易活动中,土地使用者的收益是j(j<b)个单位,地方政府的收益为y(y>0)个单位,假如是这样的,土地使用者就会转移投资,那么它的收益就是e(j<e<b)个单位。土地使用者与政府之间的博弈矩阵如下表所示。
土地使用者与政府之间的博弈
从上述博弈分析可知,对土地使用者来说,只有政府不参与的情况下,收益才能达到最优。所以说当政府参与农地入市的交易中,土地使用者就会转移投资。但是政府始终是一些政策的制定者,所以土地使用者在策略方面最终会允许政府参与,所以最终还是你们的利益受到最大的伤害,所以最后的纳什均衡为“留下,参与”。
3.结论和建议
综上可知,在三方利益的博弈过程中最大的牺牲者是农民,因为没有充分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而且地方政府为了自身的利益强制参与到农地入地中,同样土地使用者为了自身利益和将来的发展,不得不屈从于政府对其的寻租。最后土地使用者与地方政府合作,给农民的土地出让价虽然等于市场价,但农民享受不到土地的增值和一些其他的权益,最后会致使农民与政府、土地使用者之间的矛盾日益严重紧张的趋势,对抗会随时间的推移会有不断升级的态势。
在我国农地入市是一个大的趋势,只是时间的问题,所以为全面贯彻十七大精神,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使我国社会经济持续稳定的快速发展,在土地入市后保障农民的利益前提下,逐步缓解政府,土地使用者与农民之间的矛盾,建议如下:
3.1切实保护农民在土地入市开发中的合法权益,土地入市的瓶颈和关键在于法律的缺陷。只要解决这个问题,其他问题可以迎刃而解。
3.2真正实现产权平等和缓解土地矛盾,做到“同地、同价、同权”。农民如果在产权明晰的前提下获得应有的谈判地位,土地流转也将使财富向少数人群集中。
3.3建立有效的农民养老保险、生活、医疗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