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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宅基地两年未用要收回

2009年03月25日来源:国土资源网

本网讯(税玉海)宁夏国土资源厅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全自治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该厅明确,对已经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但至今闲置的宅基地,《意见》规定,已满二年未建房的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使用权,并报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农户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时,重新依照审批程序批准,待房屋建成并实地检查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登记发证。

  《意见》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土地修建住宅的,不予登记发证。对在耕地内已经建成的住宅分两类情况解决,一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经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二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零星宅基地,只统计备案,不予登记发证。

  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按三个时段分情况处理。一是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村蒙古自治区

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二是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三是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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